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事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济人字〔2008〕58号)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人员,提高新进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济人字[2007]9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聘工作的组织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共同研究招聘工作意见,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
(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全市集中统一组织一次;因工作急需招聘人员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时组织招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特殊性专业人才的招聘工作,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三)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和人员计划管理的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年度增人计划。增人计划下达后,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招聘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二、招聘的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单位的范围
参加公开招聘的单位为市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招聘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应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
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素质和其他条件。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