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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公布《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泽宇

二○○九年四月二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港口、码头、涵闸、泵站、穿堤管道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否则该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时间,及申请人修改补充完善申请材料时间)必须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转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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