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管理部门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在《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第六节 下达定额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定额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核定定额通知书》应在5日内送达纳税人,签收送达回证。
第三十七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核定情况,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应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告30日,并拍照归档。
第七节 公布定额
第三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负责人审批后5日内制作《纳税人定额核定情况分布表》,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场所进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四十条 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定额调整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
(一)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提出异议的,或被核定的定额经地税机关公布后,其他纳税人或公民提出异议经查属实的;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
(三)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据认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
(四)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
其他纳税人或公民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提出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该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应当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纳税人在未接到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