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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集体评议应在对纳税人初步核定定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集体评议应分行业或分区域进行。参评人员在评议会上充分发表个人评议意见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税务人员应做到秉公评议,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建立定期集体评议制度。

  主管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收集《定额核定汇总评议表》,做好集体评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召开集体评议会时,由评议组长指定一名人员担任评议会记录员,认真做好记录。评议会结束时,各参评人员应在评议会记录簿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集体评议程序:

  (一)集体评议组长在评议会上通报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经营规模、状况的调查情况和初步核定定额。

  (二)各评议代表对初步核定定额发表意见和理由。

  (三)对集体评议的核定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节 定额公示

  第二十九条 经集体评议确定后纳税人的核定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在2日内予以公示,定额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在办税服务大厅通过公告栏、电子服务设备进行集中公示;非城区纳税人必须在乡镇等政府机构所在地张榜公布,方便纳税人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定额公示时,应制作统一规范的《纳税人定额拟定情况公示表》。

  第三十一条 定额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并经集体评议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 在公示期限内,纳税人或公民对核定情况提出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记录,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确需调整定额的,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节 上级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定额公示结束后2日内,主管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应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填写《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下户核实。审核批准的时期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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