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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税款核定质量管理,税款核定准确率达85%以上,纳税人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账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鼓励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

  第五条  税款核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地税局应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税款核定涉及的税收管理员岗、法制员岗、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岗等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责任的要求,履行好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市地税局所属税务分局;税源管理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管理纳税人的税务所(股、科)等。

第二章  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

  纳税人不符合继续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应在下一个申报期前明确其征收方式。并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之月起核定其应纳税款予以补征。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款核定程序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定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

  (二)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纳税人有本办法第七条(二)至(八)情形的,应填写《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核定征收税款方式的依据。

第三章  自行申报的管理

  第十条 被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收到《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起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填写《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预估数申报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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