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定额公示和公布制度。各单位要积极通过各种媒介对纳税人定额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布,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社会的监督权,确保定额核定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各级地税机关每次进行定额公示、公布时,应分别拍照留存。
(五)加强和规范简并征期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月缴纳税款数额不足50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简并征期。城区纳税人简并征期执行期为一个季度,农村纳税人简并征期执行期为半年。
(六)规范使用统一税务执法文书。除个体工商户仍可延用此前所下发的统一定额核定文书,其他核定征收纳税人应统一使用本《办法》所附的核定文书。
(七)切实做好定额核定纳税服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税法宣传,在核定管理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发生征纳双方的冲突和纠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要保证纳税人普通发票供应量,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要帮助纳税人建账建制,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对纳税人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予以调整征收方式。
(八)强化核定管理工作责任。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核定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不按照核定管理工作规范操作和核定管理工作混乱,明显有失公允的,要逐级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馈。
附件:1、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2、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略)
3、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略)
4、纳税人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略)
5、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登记簿(略)
6、定额核定汇总评议表(式样)(略)
7、纳税人定额拟定情况公示表(式样)(略)
8、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式样)(略)
9、纳税人定额核定情况公布表(式样)(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