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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定额公示和公布制度。各单位要积极通过各种媒介对纳税人定额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布,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社会的监督权,确保定额核定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各级地税机关每次进行定额公示、公布时,应分别拍照留存。

  (五)加强和规范简并征期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月缴纳税款数额不足50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简并征期。城区纳税人简并征期执行期为一个季度,农村纳税人简并征期执行期为半年。

  (六)规范使用统一税务执法文书。除个体工商户仍可延用此前所下发的统一定额核定文书,其他核定征收纳税人应统一使用本《办法》所附的核定文书。

  (七)切实做好定额核定纳税服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税法宣传,在核定管理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发生征纳双方的冲突和纠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要保证纳税人普通发票供应量,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要帮助纳税人建账建制,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对纳税人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予以调整征收方式。

  (八)强化核定管理工作责任。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核定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不按照核定管理工作规范操作和核定管理工作混乱,明显有失公允的,要逐级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馈。

  附件:1、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2、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略)

  3、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略)

  4、纳税人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略)

  5、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登记簿(略)

  6、定额核定汇总评议表(式样)(略)

  7、纳税人定额拟定情况公示表(式样)(略)

  8、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式样)(略)

  9、纳税人定额核定情况公布表(式样)(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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