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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地税〔2008〕11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税款核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市局制定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对核定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税定额核定行为,促进核定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核定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定额核定领导小组、评定小组、集体评议小组及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小组等核定管理工作组织,并实行领导负责制,具体负责纳税人征收方式确定、典型调查、定额拟定、集体评议、定额审定、定额调整等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办法》

  (一)严格开展征收方式确定工作。为了规范管理,各单位要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全面认定,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纳税人,未进行征收方式确定的,要制作《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确定。各单位要于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确定工作,并将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积极做好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各单位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广泛开展宣传辅导,一方面帮助纳税人正确预估申报核定期经营情况,同时,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税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定额信息。另一方面,要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上一定额执行期经营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应纳税经营额比对、税款补征工作。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纳税人能够提供财务报表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

  (三)认真组织典型调查和定额核定工作。各单位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全面的调查纳税人经营情况。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要于每年的11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典型调查;对于营业税纳税人于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上半年和下半年定期定额纳税人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要以能够较准确或接近获取真实应纳税经营额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纳税人作为调查对象。

  各单位要以典型调查单位平均定额标准作为同行业、同规模、同区域的定额核定参考依据。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和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值税纳税人核定管理工作。为了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工作量,对于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核定执行期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于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于1月底前和7月底完成上半年和下半年执行期的定额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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