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资金监管的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资金监管的意见
(遂府办发〔200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建立集中统一、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系统完善、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新机制,根据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政府资金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的评审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采用聘用制为主的方式,聘用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队伍建设,以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一)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都必须通过投资评审。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政府和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经营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融资或合作的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审定后,财政部门及其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对投资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用款计划、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和审核。
  (三)财政投资评审要建立“四先四后”工作机制。工程项目预算先评审后招标,资金拨付先评审后拨款,工程决算先评审后批复,各部门上报的项目预算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先评审后编制。未经评审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必须调整投资计划的,由项目业主提出调整报告,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五)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作用。加强资金运行监管,对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专项评估的项目不得实行招投标,不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评审时,可按评减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
  二、加强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