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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三)消除歧视,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条例》明确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落实,切实保护 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广泛宣传《条例》,普及防治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条例》宣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要加强对公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广电、文化、工商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交通、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车站、码头、公园以及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发放宣传材料,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特点针对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社会人群开展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让他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充分地享受应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权和承担相应义务。卫生主管部门要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依法防治,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条例》贯彻实施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扬;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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