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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动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遏制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结合遂宁实际,现将宣传贯彻《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
  当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防治正处于关键时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政府的工作职责,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决心和行动,是我国艾滋病防治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国家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法律保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防病、科学防病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艾滋病防治、遏制艾滋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广泛宣传,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依法推进防治工作。
  二、积极行动,切实贯彻实施《条例》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考核、监督。增大投入力度,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预防控制以及关怀救治等工作,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以现有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依托,构建艾滋病防治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各项艾滋病预防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内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我市确定的应当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是: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歌舞厅、音乐茶座、迪吧、保健按摩院(店)、桑拿、浴足、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以及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工商、药监、质监、广电等部门要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互相配合,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推进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干预措施的实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积极推行艾滋病自愿免费咨询和检测,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和血液采集或使用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规范血站的采供血行为,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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