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农业、畜牧、民政、劳动、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支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摸清农村种养业和养老、医疗对保险需求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要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增强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保险的社会覆盖面。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开办“三农”保险的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畜牧防疫部门要将保险防疫纳入动物防疫体系,加强乡镇防疫站建设,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切实降低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救灾防灾部门要加大对灾害事故频发地区的检查、督促力度,尤其是在制订和实施救灾应急预案时积极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不断提高防灾救灾水平。教育部门在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学生参加校方责任保险、校园财产保险、教师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险、学生平安保险提供便利条件。新闻机构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的功能作用,不断提高群众保险意识,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对保险业的敏感性问题严格把关,为“三农”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投放上优先考虑投保企业和农户的贷款申请,对龙头企业和参保农户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和提高贷款额度。
(三)扎实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司经营、农民自愿、逐步达到以险养险”的发展思路,注重选择制种、生猪、肉牛和科技推广等产业化程度较高、对当地农村经济影响较大的项目作为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充分利用试点积累的基准数据,适度增加试点保险产品和扩大试点范围。
(四)努力探索“三农”保险的多种经营方式。各保险机构要成立由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负责“三农”保险业务的专门工作部门,对发展“三农”保险进行科学规划,拟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根据发展目标制定推进“三农”保险业务发展的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并将“三农”保险业务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在人、财、物等方面向“三农”保险业务倾斜。要对政策性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对商业性业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可用非亏损业务弥补亏损业务,用其他效益险种补贴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逐步实现“以险养险”,自求平衡。要大胆探索对特定项目和特定地区的“三农”保险进行行业共保,逐步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
(五)扶持、监管并重,确保“三农”保险平稳健康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在为保险机构开展农村业务提供“绿色通道”,优先批设县及县以下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要探索试行农村代办员制度,对涉农业务的代理人员,对其代理资格证书考试给予2至3年的过渡期,由公司培训后发给展业证即可展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涉农部门的沟通,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最新情况与动态,定期开展“三农”保险业务分析和经验交流,加大指导力度,推动“三农”保险业务加快发展。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监管机关和农民权益维护机构要强化对涉农保险业务的监管、监督,凡是发现“欺农”、“坑农”、“害农”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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