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企业申报“守信企业红名单”要填报《申报表》,并提交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指条件的申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企业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1.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申报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根据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查阅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用报告并存档;
3.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初审推荐意见书》,并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交市金融办。
(二)“守信企业红名单”的评审
“守信企业”的评审由市金融办、市人行会同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银监分局、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采取分组评审的方式进行。各组评审人员在逐户、逐项审查企业评审材料的基础上,对照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评选条件,按总分百分制逐项计分。由市金融办和市人行汇集各评审组的总分再除以评审组个数的分值,为该企业的最后得分。凡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守信企业红名单”入围企业。
(三)“守信企业红名单”的公布
市金融办要将“守信企业红名单”入围企业在有关信息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没有异议或疑议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确认向社会公布。
四、“守信企业红名单”审查的内容与记分标准
对“守信企业红名单”企业的评审实行100分制标准。具体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企业决策层重视信用文化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管理,企业 “经营理念”、“企业精神”或工作规划部署中体现诚信意识,具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和实践记录的,计10分。
(二)企业信用管理机构编制健全,企业日常信用管理做到了领导、责任、措施落实的,计10分。
(三)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库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计10分。
(四)企业信用管理机构督促企业主动对外履行合约,及时依法处理经济纠纷;企业积极开展诚信宣传和职业道德、法纪知识教育,不断总结推广信用管理经验;信用档案健全真实,计10分。
(五)企业按法律法规签订经济合约,文本规范,程序条款合法,计10分。
(六)企业严格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约,计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