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暂行规则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暂行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遂宁市“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暂行规则
为进一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 打造“诚信遂宁”,逐步建立企业“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暂行规则。
一、评选原则
“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引导和企业自愿参选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守信企业获得利益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守信企业红名单”的申报和推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信用文化建设和信用管理,企业领导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信用意识较强,注重商业信誉;
(二)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工商年检达到A级标准;
(三)企业建立了银行基本账户和信贷关系,财务管理规范健全(绝对指标);
(四)企业在工商管理、税务、产品质量部门的征信档案中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绝对指标);
(五)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无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息的违约失信记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无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息的失信警示记录(绝对指标);
(六)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绝对指标);
(七)企业信用等级达到其贷款主办行内部评级AA级以上。同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所定标准、标识,经人民银行备案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评定,其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绝对指标);
(八)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银行、工商、税务部门分别出具可以查阅其信用报告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条款中有一项绝对指标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申报和获准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