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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贷款平台根据开发银行按期下发的还本付息通知,及时将本期应偿还本息金额分解落实到各建设单位。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接到贷款平台下达的还本付息通知后,要积极筹集还款资金,于10日前将应偿还的本息存入贷款平台“还本付息过渡专户”。
  第十一条 贷款平台在主合同规定的还本日、结息日前5日内,将本期应偿还的本息从还本付息“过渡专户”足额上划到市财政局在省开发银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使用开发银行项目贷款的计息,从省开发银行将借款划入贷款平台存款专户之日开始。对利率调整、到期未还资金逾期罚息、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息等问题,一律按贷款平台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有关部门可以对出质人的质押物或收益权进行处置,将其收益用以偿还债务本息,其中:以收益权作质押的,由贷款平台与各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将其收益直接上存市财政局“偿债资金专户”;以土地作质押的,由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划转给贷款平台,贷款平台将土地出让后,用其收入偿还债务本息。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贷款平台等监督,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建设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凡标的额达到《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主要材料、设备必须实行招投标采购;建设单位召开招投标会议,应邀请贷款平台、贷款人参加。
  第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按时向财政、审计和贷款平台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时间:次月5日前报送月度财务报表,25日前报送当月项目建设进度表;次年3月25日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次年2月1日前报送年度工程建设进度情况表。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依法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表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项目办和贷款平台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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