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6〕5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遂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遂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
项目贷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对我市发放的市城区滨江路及城南片区公共设施管理项目贷款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政府和财政风险,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平台),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平台为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的借款主体;负责贷款项目的筛选、推荐和材料的审查、整理;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手续;监督管理建设单位(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偿债资金的归集、追收、划转等工作。
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是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和为贷款平台担保的出质人,同时也是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和偿还人。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按贷款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签订用款协议,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使用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金(单项金额应在5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5日向主管部门、市政府和贷款平台报送用款计划及时支付申请。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款时,应按开发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申请用款额度,不得虚报。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八条 按照“谁用钱、谁偿还”的原则,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开发银行项目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必须承担项目投资风险责任,保证按期偿还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