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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4.妥善分流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各区县要根据现行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机构性质、工作职能及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比照本地区同类事业单位改革及相同身份人员的分流政策,妥善实施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分流工作。可从分流人员中,择优聘用村级防疫员,也可鼓励和引导他们领办、创办经营性的畜牧兽医服务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
  5.加强群防群控工作。每个行政村由村级组织聘请1名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做好本村动物免疫注射、消毒和疫情观察工作。区县政府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每月给村级防疫员100元左右的补贴。
  改革后的动物防疫体系,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防控措施更加落实,防控水平进一步提高,千方百计保证我市清净无疫。对改革分流出来的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各区、县要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保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按国家规定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用于防、检工作及体系建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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