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安监局。把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的综合管理,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3.市发改委。牵头抓好消防专项规划、消防站建设的立项、审批,确保“十一五”消防规划的落实;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确保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督促重点工程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
4.市规划和建设局。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确保消防部队正常费用的保障工作;对本系统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整改;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在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加强对化危品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5.市规划局。负责消防专项规划的审定,抓好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尤其对防火间距等涉及消防安全整体布局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6.市工商局。参与联合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
7.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畅通、占用防火间距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的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
8.市教育局。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习,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日程,尤其是对中小学生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得办理教育许可证。
9.市综治办。配合协调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10.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武警四川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川财行〔2007〕142号),把消防业务经费纳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基本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合同制消防队经费的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