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尽快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制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按照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直接办理职称评聘、人才流动、户籍转移、社会保险、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等公共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四)省、州(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总工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妇女联合会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2号)要求,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活动,力争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左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十五)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支持具有较好基础的高校建设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实习实践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适应能力。

  (十六)从2009年起,连续3年力争每年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7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号)精神,探索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选择具有较好基础的部分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提升就业技能,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十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双证”制度。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范围,进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高校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