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卫〔2009〕26号)
各地级市以上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央、省属驻穗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坚决贯彻落实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
二、认真履行购销合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意见》及《
合同法》与经销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和数量,品种和数量以上年度一个采购周期内实际采购为依据,并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购销合同需明确违约金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具体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协商签订。对于违反购销合同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追究责任。
三、推行银行承兑方法,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为妥善解决医疗机构及时回款问题,对在收到药品之日起60日内支付药款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支付企业药款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经购销双方协商,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的当月向配送企业开具时间不超过6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根据需要采用贴息提前支取或按期兑现的方法取得药款。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于辖区内纳入药品阳光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执行入围(挂网)结果、网上采购、货款回款等情况要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采购的违规情况予以纠正,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供货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