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厅)直各有关单位:
2004年我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后,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既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培养锻炼了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近几年贯彻落实的情况,现对粤卫〔2004〕93号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需选派人员到农村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省、地级以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及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上述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在申报评审2009年度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的副主任医师时,需提交《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调整后需选派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在2007年省人事厅调整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设置以后,为保持评审的一致性,从2009年度开始,附件所列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在内科、外科(包括麻醉)、妇产科、儿科、口腔及眼耳鼻咽喉、中医药、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资格为副主任医师的,申报之前需到农村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以上(连续服务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才可以累计计算),申报时提交《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在上述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副主任技(药)师资格的人员,暂不作要求。
申报药学、护理、医技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的人员,也暂不要求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2008年度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时需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仍按粤卫〔2004〕93号文执行。
四、原则上不需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其条件作如下修改: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时男的满55周岁、女的满50周岁;
(二)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或锻炼累计一年以上;
(三)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参加援外、援藏、援疆累计一年以上;
(四)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在县及县以下教学基地累计工作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