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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设[2006]147号 2006年4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采用违规扣分管理办法。

  ㈠违规扣分采用12分制,扣分周期为一年。扣分内容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3)执行。每次违规扣分以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㈡在一个扣分周期,扣分达到6-8分的记入不良记录;扣分达到9-11分的,记入不良记录,并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扣分达到12分的,吊销合格证书。

  ㈢每季度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统计表”(见附件4),将本季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违规扣分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㈠在执行违规扣分时,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人员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扣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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