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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新建民用建筑要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兰州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民用建筑项目按65%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推动既有建筑改造。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六、抓好农村建筑节能,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适应农村地区的省柴节煤灶,太阳能、风能及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等新型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

  七、加快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实施节能示范工程。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各市州要确立一批节能示范工程,以示范工程为载体,引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供热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3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加快将采暖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和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的进程;加强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供热企业的技术改造。

  九、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队伍建设,培养建筑节能技术力量,充实节能管理队伍,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培训,把节能标准、技能培训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结合起来,提高从业人员的建筑节能技术知识,培育和完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增强能力,提高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按《实施意见》的要求,分解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精神,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节能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节能标准实施、示范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可再生能源利用和节能产业的培育等,积极创新,把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抓出成效。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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