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粮食筹措与供应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64号)和四川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下达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计划的通知》(川粮函〔2008〕94号)精神,为确保抗震救灾粮食供应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灾粮食发放主体
各区县政府为发放救灾粮食的主体。
二、供应救灾粮源
市政府委托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抗震救灾粮的出库、调运和加工。市粮食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政府上报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按计划进行安排和加工。区县政府负责到市粮食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救灾粮加工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粮食加工企业,签订加工协议。加工企业将稻谷按65%的折率加工成标一米,副产品按10%折率,每斤按0.65元作价;小麦按69%的折率加工成特二粉,副产物按30%折率,每斤按0.70元作价。各加工企业按规定报送生产加工日报表。原粮出库、调运和加工等费用由省政府统一安排(川粮函〔2008〕94号),原则上从原粮加工的副产品收入中抵扣。抵扣不足部分由加工企业先垫支费用,后由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解决。
四、救灾口粮发放标准和时限
市民政局、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局下达的计划,按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核定。每月供应大米12公斤、面粉3公斤。供应期限为三个月。
五、救灾粮发放
市粮食局负责中储粮加工,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受灾人口,调拨救灾口粮给区县政府,区县政府负责免费发放给灾民。发放应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进行,要坚持做到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制发领粮卡、领粮人签字等。发粮单位要建立健全发放救灾粮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确保救灾粮及时发放到每位受灾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生活有保障。同时严格建立发放档案,以备审查。
附件:市民政局、市粮食局抗震救灾粮食分配表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