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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坚持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二)要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不能定案。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相应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全面适当地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地方税务等部门,以及本市公安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四)实行具体行政行为事先法制审核制度和重大行政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或者变更重大行政决定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讨论时,应当听取法制机构的意见。
  (五)完善送达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
  四、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序开展的基本载体,是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直接体现。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住址;对于基本事实,应当载明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主要事实;对于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对于告知事项,要全面适当地告知并在文书中显示。行政处罚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还应按照本单位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作出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打印式文书,不得采用手写式文书,并且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
  行政机关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行政执法卷宗评查标准,定期对行政执法卷宗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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