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08〕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决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应当依据本单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清理执法主体、依据和权限,于2008年7月底前送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告。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是通过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需专门机构执法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络,于2008年8月底前将所有取得《四川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编号,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布。使用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单位于8月底前应将其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名册(样表附后)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实行执法检查预告制和执法检查登记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年初将当年的大型执法检查计划报减负办审批,将经批准的大型执法检查计划按减负办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或本单位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安排的大型执法检查活动,要先到市减负办进行登记,然后依法实施(但因投诉、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嫌疑的个案检查、调查除外)严格控制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过多的执法检查。除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外,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违法企业自行改正的,实行“首违不罚制”,自行改正后又重犯或拒不改正的再按规定实施处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禁止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外另立项目进行收费,一经发现,监察部门要按《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