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遂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遂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除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外,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水法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 厉行节约用水,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完善节水管理体制,促进节水技术开发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