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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1、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请书(封面)(附件2-1);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2)

  3、上年度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附件2-3)

  4、上年度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5、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提供的详细版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加盖支行公章);

  6、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州)上报材料

  1、市(州)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一)

  3、第八条(一)中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采取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方式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助担保机构在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政务网(http://www.sme-gs.gov.cn)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与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章 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负责全省担保机构信用担保补助资金项目受理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担保机构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市(州)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负责对担保机构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补助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省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其申请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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