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担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根据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年担保贷款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甘肃省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贷款担保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严格按照
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规范运作;
(三)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
(四)上年度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上一年度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六)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制度,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八)自觉接受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条 补助额度确定
根据省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信用担保补助资金和各市州上报的上年度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总额,按比例给每个担保机构分配补助额。
第三章 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资金下达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审核意见表》和《上年度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由市(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省直管试点县直接向省上申报。
第八条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