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项目县(区)农牧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统一印制《供膜清册》和《农户供膜卡》(样式附后),作为编制供膜计划、行政公示和和农户享受补贴地膜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补贴地膜到货后,项目县(区)农牧部门组织力量,按照计划确定的推广区域和面积,组织项目乡、村,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供膜点,及时将补贴地膜供应到农户手中,连同《农户供膜卡》一并发放给补贴农户,补贴农户领到地膜后分别在《供膜清册》和《农户供膜卡》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保补贴随地膜入户。
第二十八条 供膜开始前,项目县(区)农牧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以自然村为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公示享受地膜补贴农户的姓名、种植面积、供膜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供膜结束后,县(区)农牧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再次以自然村为单位,将供膜的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县(区)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将《供膜清册》和《农户供膜卡》等到村到户资料完整归档,以备核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从省级旱作农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县(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有关情况反映,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照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各级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省、市农技、农机推广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企业供应的地膜和起垄机械的质量抽检,确保统供地膜和机械的质量。供膜期间,项目市、县农牧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巡回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供膜结束后,项目市市(州)、县(区)农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核对供膜清册、供膜卡等内容与实际补贴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