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下发甘肃省旱作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落实项目资金预算,筹集旱作农业项目资金;会同省农牧厅等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省农牧厅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落实,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职责: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项目任务的安排落实,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州)、县(区)旱作农业项目补贴物资及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配合农业部门制订本市(州)、县(区、市)旱作农业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州)、县(区)旱作农业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农技推广部门具体落实本市(州)、县(区)项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旱作农业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地膜和起垄机械购置资金(含以奖代补助资金中用于地膜和起垄机械购置部分)全部由省财政或市(州)财政国库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专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通过预算渠道下达以奖代补资金和技术培训指导资金。

  第二十三条 技术培训与指导资金(含以奖代补助资金中用于技术培训与指导部分)的使用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县(区),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向培训任务承担机构或基层农技推广部门支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

第六章 物资采购与供应

  第二十四条 旱作农业项目省补地膜和起垄机械由省上或市州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购置。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的地膜和起垄机械由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或市州农技推广部门组织中标企业与项目项目县(区、市)农技中心(站)签订统一供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供货结束后,由项目县(区、市)农技中心(站)出具收货凭据,省财政厅或市州财政部门凭各县(市、区)的收货凭据和经省或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审核无误的结算清单与中标企业结算货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