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旱作农业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地膜补贴、起垄机购置、以奖代补和技术培训与指导,具体分项资金规模由省上根据年度计划推广面积任务和以前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九条 地膜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年度推广计划面积确定,由省上或市州政府通过集中采购地膜后发放各项目实施县(区、市),其余不足部分地膜由项目市(州)、县(区、市)和农民自筹解决。
第十条 起垄机购置资金由省上或市州通过政府采购后发放各项目实施县(区、市)。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省上根据核实后实际推广种植面积安排,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县(区、市)进行地膜补贴、起垄机购置和技术培训与指导。
第十二条 技术培训与指导资金主要用于新品种和良种引进、项目宣传培训、供膜册卡印制及驻点技术人员服务费补贴。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旱作农业项目实施的具体条件是:年降雨在250-500毫米的半干旱县(区),耕地面积广、增产潜力大,适宜种植玉米、马铃薯等高产作物,领导重视,农技推广力量强,有管理、实施项目的经验。
第十四条 旱作农业项目实施的原则是:扶持生产大县,坚持集中连片、行整村推进,坚持技物结合、良法良种配套,确保科技入户。
第十五条 每年8月底前,根据项目实施条件、上年度和当年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农牧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下年度旱作农业推广任务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市(州)要及时将省上分配下达的推广任务计划落实到县。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州农牧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可在本市州范围内根据项目实施县(区、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推广任务计划的调剂,但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备案。
第十七条 玉米、马铃薯等具体作物品种推广面积,由项目实施县(区、市)根据当地实际在省上下达的推广任务计划内自行确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旱作农业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立项实施并负责管理,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具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