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对天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金、税金、各类债务等。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天保资金的检查和考核,对资金的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农[2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