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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八条 公检法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经费支出。具体投资标准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核定的职工人数以及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具体投资标准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核定的职工人数以及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具体投资标准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核定的职工人数以及每人每年0.6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经费:是指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性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投资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原由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业务移交给其他单位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划转意见,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并制定具体的资金划转办法,同时调整《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四险补助实施方案》。

第六章 职工分流安置费和职工培训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职工分流安置补助费投资标准按照《甘肃省森工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总体方案》(甘林计字[2002]128号)中确定的每人27785元,扣除已发放的三年生活费10944元后按100%给予补偿,每人补助16841元,省级直属有关单位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每人补助18525元。

  第二十四条 职工培训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职工培训费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具体确定补助标准和数额。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用天然林保护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建设,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州)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于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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