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费用:包括森林管护站(所、点)建设的调查设计费、检查验收费、业务接待费等。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失业保险补助费、工伤保险补助费和生育保险补助费等。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补助资金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核定的职工工资标准的24%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缺口和应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补助支出。补助资金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核定的职工工资标准的6%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补助资金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核定的职工工资标准的2%计算确定。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补助资金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核定的职工工资标准的1%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补助资金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核定的职工工资标准的1%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系统内部统筹的实施单位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单位,省财政不安排社会保险补助资金。
第五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十七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检法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支出补助、政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