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四险”补助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对没有落实配套资金或配套不足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天保资金。
第六条 市(州)、省直管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天保工程的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等。省级直属实施单位的总结报告由省林业厅汇总整理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七条 森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管护费标准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核定的分地区、分单位投资标准执行,具体包括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公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森林管护费实际总额的10%。
第八条 森林管护人员支出:是指用于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聘用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实行森林资源承包管护的承包费用。
第九条 公用支出:是指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一)办公费:用于办公所需的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油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二)设备购置费: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设备购置和专用车辆购置及购置附加费。专用车辆是指国家林业局分配指标的森林消防专用车,严禁购置其他车辆。
(三)修缮费:用于森林管护单位设备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和临时公房租金,营林道路维修等。不得用于办公楼建设等基本建设支出。
(四)业务费: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