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甘财农[2008]6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农林)局,省级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于2002年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农[200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不断推进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完善,《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财政部《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精神,对《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7]223号)、《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四险”补助和下岗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四险”补助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的专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资金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包括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天保资金的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苗圃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除职工培训资金以外,在天保工程实施期,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四险”补助实施方案》中确定投资预算和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逐级下达拨付。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下达到下一级财政或拨付到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