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制度,按照验收卡兑付补助资金。同时,要严格执行兑付工作的公示制度,对检查验收结果、拟兑现面积、资金数额等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才能兑付。
第十三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填写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卡一式三份,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金融机构各执一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检查验收卡编制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检查验收卡对补助资金兑现表册进行审核确认;乡(镇)金融机构依据检查验收卡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直接兑现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关于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中推行发放存折方式的通知》(甘还办字〔2005〕1号)的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通过粮食直补资金 “一折(卡)通”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审核无误的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将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乡(镇)金融机构,乡(镇)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补助资金兑现表册兑付到退耕还林农户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上。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通过粮食直补资金“一折(卡)通”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兑现补助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一折(卡)通”管理合同,明确规定在兑现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存折(卡)工本费、不得代扣代缴退耕还林农户的贷款、欠款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款项,退耕还林农户在持本人有效证件、存折(卡)领取补助资金时,金融机构要确保自由支取、随到随取,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用于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工程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贪污、虚报冒领、代缴代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