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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述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六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经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及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还字〔2003〕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2004年-2007年(含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 退耕还林地管护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要层层落实任务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委托护林人员签订《退耕还林管护责任书》,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护林档案,做到权责明确、任务目标具体。

  第九条 从2008年起,已到期面积每亩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与退耕还林农户的管护责任挂钩,对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得力、管护效果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

  第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缓兑现现金补助,待管护效果达标后兑付现金补助。

  1、没有进行抚育,林地内杂草丛生,影响苗木生长的;

  2、病虫鼠兔危害防治效果差,受害株数在30%以上的;

  3、没有签订管护责任书,未落实管护责任人的退耕还林地;

  4、经省市联合核查及县级自查验收不合格的面积。

  第十一条 对外出务工或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由退耕还林农户与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每年每亩收取最高不超过5元的管护费,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管护。对生态移民区需实行统一管护的退耕还林地,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与退耕还林农户签订管护委托书,乡(镇)林业工作站可在每亩20元现金补助中提取不超过5元的管护费,集中用于这部分退耕还林地的抚育管护、补植补造、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其余部分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退耕还林管护实施细则,要充分调动每个退耕还林农户管护积极性,建立退耕还林管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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