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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财农[2008]60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农林)局,甘肃省农垦事业办公室,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还林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长江流域。包括陇南市所属的八县一区、天水市所属的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所属的舟曲县、迭部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二)黄河流域。全省除长江流域的陇南市八县一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以外的其它73个县(市、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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