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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年度终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和“社保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年终决算时,“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和 “社保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要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隐瞒或漏报。

第三章 资金的发放

  第九条 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和商业银行协调,确定代办银行,办理低保金代发业务。

  第十条 城市低保要以户为单位,核定家庭收入和确定保障水平,不能一个家庭中只保其中一人或部分人员。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低保户于领取低保金前,持户口证明、低保证,低保金存折等资料到社区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社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审核工作。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对本辖区低保户,逐户审查,核实家庭收入,提出下月低保金的发放额度,在低保证和低保对象名册上签字盖章,并将名册上报街道办,街道办审核汇总后报县级民政局,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月初将发放名册及拨付资金计划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入发放银行,民政部门向银行提供发放名册。银行收到资金后,按名册划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及代办银行要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保证资金按时划入低保户的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低保对象在银行支取低保金时,要向银行提供社区盖章确认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一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人员,社区需调查原因;两个月不领取的,要重新核定家庭收入,认定低保资格;三个月不领取的,取消低保资格(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为6个月)。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对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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