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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社[2008]20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推动城市低保制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一条 城市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

  第二条 省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根据中央财政的补助额度,结合全省当年的支出需求,合理安排城市低保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第三条 市县财政要根据上年财政补助额度和当地实际支出需求,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城市低保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资金总额的20%。

  市级财政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不得将困难县的负担比例定得过高,以免造成县级配套资金无法落实。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地。

  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各地低保人数,人均补差,地方财力,工作成绩以及市县财政的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挂钩。

  第五条 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省对市县的资金分配,要向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规范、地方资金到位率高的市县倾斜。对自行提高标准(包括变相提高标准)形成的支出,按照“谁批准,谁负担”的原则,自行负担,省上不予补助。

  第六条 中央和省上补助资金通过国库“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达。市县配套资金要在每季度初拨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社保资金专户”,专户分别管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的城市低保资金在收到指标文后15日内,从“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社保资金专户”,同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月初拨入“社保资金专户”。拨入“社保资金专户”的城市低保资金及其他社会救助资金都要分帐核算,单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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