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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及有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5、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供应商持省财政厅政府拆购办审签并加盖公章后的《甘肃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单》及采购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供货清单和验收报告等附件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资金结算。
  6、省财政厅国库处受理业务后,对支付结算单中提供的供货商账户名称、账号以及开户行、供货合同(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在第一次结算时,必须是供货合同的原件)、采购单位名称、列支预算科目、采购预算单位验货清单(需由采购单位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资金数个及资金到位情况等要素进行复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7、省财政厅国库处经复核无误后,即日按供货合同确定的供应商账户名称和账号开具银行结算票据支付资金。本地供应商结算资金使用转账支票、异地供应商结算资金使用电子汇兑凭证方式办理支付。
  8、支付业务办理完毕后国库处进行会计核算,并将签章后的结算单分退给相关业务处室;采购人根据购货发票原件和省财政厅国库处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做好资产登记和会计核算工作。
  9、省财政厅采购办和国库处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和结算支付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批不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10、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和结算支付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批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甘肃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应以严格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供相关开户材料;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批。
  2、单位开户须提供的资料。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法人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附复印件);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的文件、《收费许可证》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经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有关资金专户的文件;党团、工会成立的批文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依据。以上所需开户资料均需报送原件并复印件(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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