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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定编标准

  第十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

  (一)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并相应安排单位车辆编制。

  (二)地厅级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含越野车)。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核定标准为:

  (一)一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不含地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数,下同)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

  (二)二类、三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每7人核定1辆,不足7人的可核定1辆。

  (三)其他类别机关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按人员编制数每10人核定1辆,不足10人的可核定1辆。

  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其编制。

  第十二条 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除省级主管机关单独核定外,按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由主管部门分配使用,不得用于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一)学校、医院等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按从事行政工作人数每20人核定1辆,其中中小学校公务用车固定编制2辆。

  (二)除学校、医院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编内职工人数每20人核定1辆,不足20人的可核定1辆。

  2、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按编内职工人数每25人核定1辆,不足25人的可核定1辆。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编内职工人数每30人核定1辆,不足30人的可核定1辆。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有离退休干部的按以下标准核定: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以上干部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其他离退休干部每40人核定1辆,不足40人的可核定1辆。事业单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其编制数固定为3辆。

  第十五条 “两院”院士每人核定1辆,增加到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总编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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