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决算时,“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和“社保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要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隐瞒漏报。
第三章 资金的发放
第九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协商,确定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通过其各乡镇营业网点为农村低保对象办理发放业务。
第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村委会对本村下季度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核,经县民政局抽查审核之后,在季度初将低保对象名册和申请资金文件报县财政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入乡镇政府资金专户(有条件的县可将资金直接拨付代办银行),乡镇政府将资金拨入代办银行,代办银行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单,将农村低保资金划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领取低保资金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低保证、银行存折,先到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手续。低保人员办理手续时,要在发放名册上签字,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要在低保证上填写本季度发放资金并盖章。之后,低保人员凭低保证和存折到代办银行或信用社领取低保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要以户为单位,核定家庭收入和确定保障水平,不能一个家庭中只保其中一人或部分人员。对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未领取低保资金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
第十三条 享受农村低保的人员每年认定一次。每年12月份,各地要完成下一年度享受低保人员的认定工作,各村委会根据个人申请,对本村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核实,并向群众公示,之后将名册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核查后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将核查结果在低保对象所在乡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各代办银行为农村低保人员办理低保金发放业务,不得从个人低保金中提取工本费、邮寄费等。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是国家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