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社[2008]21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
第二条 省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省级农村低保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市县财政要按当地实际支出需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 市级财政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不得加大困难县的负担,以免造成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无法落实。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地。
中央和省级补助市县的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农业人口、绝对贫困人口、人均财力、实际保障人数及工作成效等指标,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 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要与各地农村低保工作实绩及农村低保资金财政安排情况挂钩。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一律通过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达。市、县级配套资金要按季拨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收到指标文后15日内,拨入“社保资金专户”,同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季度初拨入“社保资金专户”。拨入“社保资金专户”的农村低保资金及其它救助资金分账核算,单项管理。
第八条 年度终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和“社保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