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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货物、服务,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流失。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向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说明原因,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可继续用于该项目后续的设备更新升级。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执行和管理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项目完成2个月内,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报送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擅自变更项目、违规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将责令其纠正。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日


  附件:
省财政补助各地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

  项目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省财政厅
            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填 写 说 明

  1.本申报书一式三份,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填写申报,经市、州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上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和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就业处),并附电子版。
  2.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语言精炼,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3.申报书应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A4),字迹要工整清楚。
  4.如申报书有关栏目空间不够时,可另附页。
  5.申报书中有关信息项的含义:
  (1)项目名称--指本项目的全称。名称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内容。
  (2)申报地区--指本项目实施的地区,写明市(州)、县(区)等。
  (3)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组织管理本项目实施的本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4)项目单位--即项目承担单位,指项目实施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中具体承担本项目执行工作的单位,可与“项目组织单位”中的劳动保障部门相同。
  (5)就业服务与培训机构情况--指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情况。其中的“市(地)”和“区(县)”指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般为综合性服务场所)的数目;“街道(乡镇)”和“聘用人员的社区”分别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数目;“培训机构”指本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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