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财社[2008]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7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和《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2006〕103号)精神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项目单位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应当包括: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即项目名称、项目背景情况、项目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执行时限等;申请省财政补助的数额、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等内容。
各市(州)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个项目,省直管县也可申报项目,但每年省对直管县补助数控制在二至三个县以内;经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项目申报(含省直管县)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后,于4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
第五条 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审专家组,按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从中择优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不予以考虑:1、经查实上一年度使用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2、越级上报的项目;3、中央财政已补助的项目;4、其他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认为不能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的专项资金用途、对象,及时投入项目建设中,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八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项目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具体内容的,应由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批准后调整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1)技术设计费;(2)技术开发费,包括:软件开发费、专用设备开发费、专用设施开发费;(3)技术改进费;(4)设备购置费,包括:小型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网络及相关设备、信息发布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其他专用设备;(5)服务购置费;(6)专用软件购置费;(7)专用设施购置与改造费;(8)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劳动力市场的场地租赁或产权购买、办公楼建设、办公场所装饰以及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