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8〕7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你们,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转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实现行业监管的“两个转移”,即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开展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是基层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总局提出的“两个转移”,保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执业水平,规范对事务所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此项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对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年检对象、时间和期限
(一)年检对象: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时间:2008年2月1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年度: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从文到之日起至2008年3月20日为自查阶段,自查按照总局年检的内容与标准进行,自查结束后,按年检要求于2008年3月2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区)国税局。
(二)市、县两级国税、地税机关审核。为做好年检报送材料的传递和汇总,要求事务所报送的材料,首先报送到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县(区)国税局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1日前传递到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县(区)地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8日前上报到市(州)地税局审核;市(州)地税局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15日前传递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市(州)国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于2008年4月25日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