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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
(遂府办函〔2008〕1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帮助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以及促进灾后新生劳动力全面实现就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措施
  (一)统筹安排就业援助工作。将就业工作纳入恢复重建计划,各区、县在组织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就业问题应进行通盘考虑,把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纳入整个恢复重建之中,作为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进一步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对辖区内因地震灾害失去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失去农业收入来源的农村劳动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确定灾区重点“援助对象”,纳入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大力拓展就业岗位,多渠道促进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收集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适时发送岗位信息,对就业困难人员设立就业绿色通道,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优先安置其就业;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积极组织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阳光培训、扶贫培训、移民培训等各类培训,并及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促使其尽快就业。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12333就业援助热线职能,确保通过服务热线求助并愿意接受推荐工作岗位的受灾劳动者在2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六)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入输出对接活动,在向灾区提供岗位信息时,要结合灾区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批次安排。
  (七)切实维护灾区“援助对象”的就业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访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及时优先处理涉及灾区“援助对象”的维权案件,严厉查处拖欠、克扣“援助对象”工资行为,重点确保“援助对象”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其他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灾后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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