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遂府发〔20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水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要求,现针对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大英县污水处理厂、蓬溪县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将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75%以上。市城区污水处理二厂、安居区污水处理厂2008年务必开工建设,同时做到配套管网、脱氮除磷等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争取在2009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在70%以上。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的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二、创新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投资主体之一,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要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应安排部分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选择先进工艺,实行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好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国内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市政府鼓励各区、县组建供、排水一体化的企业集团,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厂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以招、拍、挂等方式确定经营者。要分清和明晰政府各职能部门与经营者的关系,实行政企分离。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到2008年6月底,市城区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收费水平不得低于0.8元/立方米,其余区、县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已开工建设的蓬溪县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0.3元/立方米。2008年底,全市平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